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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昌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渝0105民初173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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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17341号
  • 案件名称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昌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1 0:00:00
  • 当事人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昌涛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渝0105民初17341号 原告: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9号2单元1801、1802、1803、1901、1902、1903室,金沙门路29号附2号901、9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734115870。负责人:周迪祥,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红,重庆华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瑜,重庆华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昌涛,男,197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原告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以下简称厦门银行重庆分行)与被告昌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厦门银行重庆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红,被告昌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厦门银行重庆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借款本金440268.13元,支付截至2021年6月18日利息6444.57元、罚息13.69元、复利48.89元;并支付自2021年6月19日起至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的罚息(以未偿还的本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108基点再上浮50%计算,利随本清)、复利(以未偿还的利息及罚息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108基点再上浮50%计算,利随本清);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花费的律师费5000元;3、判令原告有权就被告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渝中区大黄路X号X幢X-X#号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前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5日,被告昌涛与原告签订《个人二手房按揭抵押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46万元用于购买住房,并约定了违约责任。被告昌涛以自己名下房屋提供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原告按约发放了借款,被告昌涛收到贷款后未按时归还借款本息,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昌涛辩称,贷款金额属实,没有异议,但是我现在没有还款能力,希望能够延期还款。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一、《个人二手房按揭抵押借款合同》的具体约定和欠款事实1、合同签订时间:2018年1月5日。2、借款人:昌涛。3、借款用途:购买住房。4、借款金额:46万元。5、借款期限:360个月,自2018年1月5日至2048年1月5日止。6、借款利率(包括罚息和复利的约定):依据实际提款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国家基准利率上浮20%执行(即目前暂定为年利率5.88%);借款人到期(包括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未支付借款本金的,自逾期之日起,贷款人有权按本合同项下实际执行的借款利率上浮50%计收逾期罚息,直至借款人清偿借款本息日止;对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及罚息,自逾期之日起,按本条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借款利率调整方式为浮动利率,按特定日期即每年1月1日调整。7、结息方式: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第15日。8、还款方式:按月等额本息还款。9、违约责任的约定: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对贷款人的义务, 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借款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10、实现债权费用的约定:因发生争议而诉讼至法院的,诉讼费和对方支出的合理的律师费以及诉讼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财产保全费、差旅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评估拍卖费、执行费等)均由违约方承担。11、抵押房产:登记在昌涛名下位于渝中区大黄路X号X幢X-X#房屋。12、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因汇率变动而引起的相关损失、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支付的其他款项以及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税费、过户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及其他费用)。13、贷款发放时间:2018年1月18日。14、贷款提前到期日:厦门银行重庆分行自愿以2021年6月18日为贷款提前到期日。15、违约及欠款情况:厦门银行重庆分行陈述,昌涛自2021年4月15日开始逾期,逾期5期。现本案合同利率标准按照规定已调整,实际利率标准为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108基本点,被告对此亦无异议。截至2021年6月18日,昌涛尚欠借款本金440268.13元、利息6444.57元、罚息13.69元、复利48.89元。二、本案产生律师费的事实1、律师费金额:5000元。2、支付时间:2021年8月13日。本院认为,厦门银行重庆分行与昌涛签订的《个人二手房按揭抵押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各方当事人均有拘束力,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厦门银行重庆分行已向昌涛发放了贷款,履行了合同义务。昌涛未按约还本付息,已经违约,厦门银行重庆分行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被告昌涛立即偿还尚欠全部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厦门银行重庆分行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计息标准和方式计算所计算出截至2021年6月18日的欠款金额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确认。自2021年6月19日起,厦门银行重庆分行有权以全部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收罚息;以未付利息和罚息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合同约定了律师费应由违约方承担,且厦门银行重庆分行举示了证据以证实产生了此项费用,故昌涛应向厦门银行重庆分行支付律师费5000元。昌涛自愿以其购买的位于渝中区大黄路X号X幢X-X#房屋为自己的前述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办妥抵押登记,在其不能依约还款时,厦门银行重庆分行有权就该抵押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昌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借款本金440268.13元,并支付截至2021年6月18日的利息6444.57元、罚息13.69元、复利48.89元,并支付自2021年6月19日起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的利息和罚息为基数,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108基点后上浮50%计算,利随本清);二、被告昌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律师费5000元;三、若被告昌涛不履行前述付款义务,则原告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有权就登记在被告昌涛名下位于渝中区大黄路X号X幢X-X#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前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照本院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76.63元,减半收取计4038.31元,由被告昌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邓兴娟                             二○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  红  - 1 –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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