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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雁鹏、张九广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9执2553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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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329执2553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刘雁鹏、张九广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沭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刘雁鹏;张九广;张建
  • 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329执255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雁鹏。被执行人:张九广。被执行人:张建。本院于2021年9月2日作出(2021)鲁1329执255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张九广银行的存款***元。现债务已经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九广银行的存款***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谢耀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史小慧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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