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蒙克、闭彩艳等人格权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223执恢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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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223执恢119号案件名称
罗蒙克、闭彩艳等人格权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鹿寨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罗蒙克;闭彩艳;罗泽连;罗泽建案件缘由
人格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223执恢119号申请执行人罗蒙克。申请执行人闭彩艳。被执行人罗泽连。被执行人罗泽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蒙克、闭彩艳与被执行人罗泽连、罗泽建生命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罗蒙克、闭彩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桂02民终315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罗泽连已死亡,且无遗产可供执行。另,本院经向金融部门、车管部门、不动产部门、工商部门以及被执行人所在村民委员会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罗泽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罗泽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罗泽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桂02民终3155号民事判决书中对罗泽连的执行;二、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桂02民终3155号民事判决书中对罗泽建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红民审判员 刘 玲审判员 韦 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罗 毅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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