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万雄电器五金有限公司、董剑雄等蔡晓萍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481执289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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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481执2897号之一案件名称
海宁市万雄电器五金有限公司、董剑雄等蔡晓萍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海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海宁市万雄电器五金有限公司;董剑雄;蔡晓萍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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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481执28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宁市万雄电器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盐官镇创业路10号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2006028XJ。 法定代表人:沈培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勤华、严梦迪,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董剑雄,男,196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蔡晓萍,女,196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海宁市万雄电器五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董剑雄、蔡晓萍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481民初26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海宁市万雄电器五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董剑雄、蔡晓萍向申请执行人海宁市万雄电器五金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100125.07元、逾期利息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执行费1402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和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及执行风险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两被执行人名下现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车辆、不动产。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蔡晓萍银行存款4630元,扣划了被执行人董剑雄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金21316.87元。截至2021年9月26日,本案已执行到位执行标的22544.87元、案件执行费1402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董剑雄、蔡晓萍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董剑雄、蔡晓萍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罚款二千元。同时已对被执行人董剑雄、蔡晓萍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董剑雄、蔡晓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481执289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吕建忠 审判员金腾超 审判员王宗强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贾奇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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