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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州市长城果品专业合作社、纪进学等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183执恢166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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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183执恢166号之三
  • 案件名称

    晋州市长城果品专业合作社、纪进学等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晋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晋州市长城果品专业合作社;纪进学;晋州市龙慈油脂有限公司;刘兵科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183执恢16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晋州市长城果品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晋州市北辛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31301836732091402.法定代表人周兵坡,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彦民,系该合作社副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纪进学,男,汉族,1960年1月9日生,晋州市人。被执行人晋州市龙慈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州市东里庄镇宿生村,组织机构代码证号:07877100-8。法定代表人纪进学,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兵科,男,汉族,1975年6月7日生,住晋州市,系晋州市信用社职工。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2016)冀0183民初72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6日依法恢复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对被执行人在银行、车辆、房产、工商、期货、证券、基金、保险、住房公积金及第三方支付平台方面进行了查询,外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纪进学银行存款8770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以上信息均有相关材料记录在册。本院亦依法将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使申请执行人的上述债权未能全部实现。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  聂文刊审判员  赵江深审判员  赵学彬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宋 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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