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刘术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2执72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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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2执7250号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刘术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刘术忠;张立红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2执7250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中山广场3号。负责人刘超举,系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孙鹏,系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伊诺,系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术忠,男,1969年8月17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被执行人张立红,女,1983年1月8日生,蒙古族,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作出(2020)辽0202民初523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附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点对点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保险、车辆、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住房公积金、人民银行开户情况等财产情况,并进行了传统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通过谈话笔录方式,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先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白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歌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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