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谭秀芝、杨晓芳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02执恢56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执恢563号
  • 案件名称

    谭秀芝、杨晓芳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怀化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谭秀芝;杨晓芳;郑凯文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02执恢563号申请执行人谭秀芝,女,1951年01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执行人杨晓芳,女,1969年0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执行人郑凯文,男,1967年03月12日出生,苗族,户籍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谭秀芝与被执行人杨晓芳、郑凯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7月1日恢复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杨晓芳、郑凯文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杨晓芳工资收入有另案冻结,郑凯文名下少量银行存款(2100元)已划拨并支付。被执行人杨晓芳名下无车辆信息,郑凯文名下车辆价值过低申请执行人申请不予处置。被执行人杨晓芳在怀化市无住房信息,郑凯文名下房屋已续查封,暂时不予拍卖。被执行人杨晓芳、郑凯文在中国银行无金融理财产品。被执行人杨晓芳、郑凯文在怀化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无住房公积金。被执行人杨晓芳、郑凯文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没有收益性保险。在执行过程中,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具体的财产线索且对终结本次程序表示同意。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杨晓芳、郑凯文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振华审判员  汤长青审判员  沈玉权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慧玲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