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波与何仁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1执9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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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1执990号案件名称
杨波与何仁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乡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杨波;何仁国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1执990号申请执行人:杨波,女,198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住安乡县。被执行人:何仁国,男,196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住安乡县。申请执行人杨波与被执行人何仁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作出的(2021)湘0721民初1278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何仁国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波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3日向申请执行人杨波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9月3日向被执行人何仁国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9月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经查被执行人何仁国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9月3日,在安乡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何仁国名下无房屋权属登记信息;2021年9月8日,在安乡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何仁国未缴纳住房公积金;2021年9月3日,查询被执行人何仁国未购买任何保险。2021年9月22日依法将被执行人何仁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2021年9月22日向被执行人何仁国发出限制消费令。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杨波,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杨波,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何仁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杨波同意本院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2日,本案应当执行标的19274.84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19274.84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何仁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杨波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杨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杨波发现被执行人何仁国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石 毅审 判 员 叶云海审 判 员 张代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丁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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