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婕、赵志娟一般人格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1民终16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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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1民终16106号案件名称
蒋婕、赵志娟一般人格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蒋婕;赵志娟案件缘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民终161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蒋婕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芬,广东华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皓熠,广东华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志娟上诉人蒋婕因与被上诉人赵志娟人格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3民初89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蒋婕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二审另查明,蒋婕另案起诉赵志娟人格权纠纷一案,一审法院作出(2021)粤0113民初14100号调解书载明:赵志娟放弃要求蒋婕履行(2020)粤0113民初8914号民事判决。本院认为,蒋婕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蒋婕撤回上诉。二审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蒋婕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姚伟华审判员 何慧斯审判员 魏 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贺紫荆郭桂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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