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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婕、赵志娟一般人格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1民终16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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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1民终16106号
  • 案件名称

    蒋婕、赵志娟一般人格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蒋婕;赵志娟
  • 案件缘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民终161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蒋婕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芬,广东华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皓熠,广东华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志娟上诉人蒋婕因与被上诉人赵志娟人格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3民初89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蒋婕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二审另查明,蒋婕另案起诉赵志娟人格权纠纷一案,一审法院作出(2021)粤0113民初14100号调解书载明:赵志娟放弃要求蒋婕履行(2020)粤0113民初8914号民事判决。本院认为,蒋婕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蒋婕撤回上诉。二审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蒋婕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姚伟华审判员  何慧斯审判员  魏 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贺紫荆郭桂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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