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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州市科迪带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183执恢10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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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183执恢10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州市科迪带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晋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州市科迪带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183执恢1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朝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107800737P。法定代表人:刘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师学飞,该公司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海杰,该公司客户经理。被执行人:晋州市科迪带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营里镇胡士庄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3068110409X。本院在执行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晋州市科迪带钢有限公司、晋月英、石家庄科达线缆有限公司、朱春香、李建辉、李增科、河北成鑫电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晋州市科迪带钢有限公司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晋州市科迪带钢有限公司等未履行。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以(2019)冀0183民初2596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晋州市科迪带钢有限公司所有的办公楼及机器设备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晋州市科迪带钢有限公司的办公楼及机器设备等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聂文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赵利娜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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