苑力刚、河南犇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5知民初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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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5知民初128号案件名称
苑力刚、河南犇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苑力刚;河南犇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知民初128号原告:苑力刚,男,198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潘,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犇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华城国际1901-1932。法定代表人:吴玉鑫,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冉伟,河南博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苑力刚与被告河南犇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苑力刚于2021年9月8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苑力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苑力刚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苑力刚负担。审判长 杨月花审判员 王华青审判员 武丽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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