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琦、高海良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823执7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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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23执702号案件名称
李琦、高海良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闻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李琦;高海良;张驰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23执702号被执行人李琦,男,199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闻喜县东镇人。被执行人高海良,男,198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闻喜县东镇人。被执行人张驰,男,198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闻喜县人。被执行人李琦、高海良、张驰刑事罚金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李琦、高海良、张驰在规定期间内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琦在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公积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李琦在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1098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 翔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妮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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