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泰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02民初63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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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民初6354号案件名称
怀化泰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怀化泰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伟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02民初6354号原告:怀化泰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顺天南路宏宇新城柏景湾售楼部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20791672910。法定代表人:周伯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黄勇,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0910606365。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彭元元,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1911086010。被告:李伟,男,1985年11月26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原告怀化泰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怀化泰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怀化泰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粟多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许文镌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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