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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湘阴营业部与甘奇、甘俊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24民初21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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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24民初2185号
  • 案件名称

    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湘阴营业部与甘奇、甘俊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湘阴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湘阴营业部;甘奇;甘俊峰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24民初2185号原告: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湘阴营业部,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文星镇新世纪大道农业局旁南侧临街两间门面第一、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4MA4QDNUJ8L。负责人:胡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舟(特别授权),男,198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湘阴县,系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秋平(一般代理),男,汉族,1986年7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澧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甘奇,男,198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湘阴县。被告:甘俊峰,男,197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湘阴县。原告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湘阴营业部与被申请人甘奇、甘俊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湘阴营业部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湘阴营业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6元(由原告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湘阴营业部按简易程序预交),由原告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湘阴营业部承担876元。审 判 员 张中一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陈 琴书 记 员 陈 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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