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建红、郭全行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004执3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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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004执364号案件名称
于建红、郭全行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霍尔果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于建红;郭全行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004执364号申请执行人:于建红,男,1992年7月28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 被执行人:郭全行,男,197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申请执行人于建红与被执行人郭全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新4004民特75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郭全行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永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21年7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郭全行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2021年9月23日,申请执行人于建红与被执行人郭全行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建红于当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于建红在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郭全行的执行请求,系对其权利之自由处分,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本案可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2021)新4004执364号案件的执行。 如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间内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木合亚提阿布扎别克审判员 多力肯塞富力汗审判员 任利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安尼瓦尔开力代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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