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法某某公司、严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281民初306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1281民初3066号案件名称
铁法某某公司、严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铁法某某公司;严某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281民初3066号原告:铁法某某公司,住所地调兵山市。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严某,住调兵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铁法某某公司与被告严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铁法某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铁法某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铁法某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郝艳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李 锋书 记 员 贾琳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曹爱富、郴州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028执691号 下一篇 唐咤、梁群波等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324执7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