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岗店支行、王凯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1执15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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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执1575号案件名称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岗店支行、王凯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岗店支行;王凯国;张英;张波;曲晓莉;张冲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1执1575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岗店支行,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西长春路183-2号。负责人:肖长林,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王凯国,男,195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张英,女,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张波,男,196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瓦房店市县。被执行人:曲晓莉,女,197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瓦房店市县。被执行人:张冲,女,199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辽宁省瓦房店市县。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岗店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凯国、张英、张波、曲晓莉、张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作出(2021)辽0281民初22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王凯国、张英、张波、曲晓莉、张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安永伟审判员 李 蓓审判员 陈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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