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亚长城影视文化(北京)有限公司与上海环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1032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10327号案件名称
美亚长城影视文化(北京)有限公司与上海环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美亚长城影视文化(北京)有限公司;上海环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0327号原告:美亚长城影视文化(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李丕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天,北京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中晓,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环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高贞贞,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段鑫,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美亚长城影视文化(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环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美亚长城影视文化(北京)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美亚长城影视文化(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美亚长城影视文化(北京)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美亚长城影视文化(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敏书记员 陶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安明、安徽芜湖星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202执4502号之十一 下一篇 刘辉、黄丽华行纪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02民初44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