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周、罗少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03民初28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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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03民初2841号案件名称
姜周、罗少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常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姜周;罗少峰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03民初2841号原告:姜周,男,198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被告:罗少峰,男,198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原告姜周与被告罗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姜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姜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沈启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张力文书 记 员 江 莉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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