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亚芳、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327民初23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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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327民初2382号案件名称
古亚芳、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宜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古亚芳;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韦保兴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27民初2382号原告:古亚芳,女,汉族,1997年9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宜阳县。被告: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801/802/**。负责人:曹祖熙。被告:韦保兴,男,汉族,1952年9月10日出生,住伊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治权,河南仕起律师事务所律师,受宜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进行法律援助,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河南仕起律师事务所律师,受宜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进行法律援助,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古亚芳诉被告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韦保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古亚芳于2021年9月1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韦保兴、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古亚芳申请撤回对被告韦保兴、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古亚芳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古亚芳承担。审判员 王文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贾飞翔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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