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梅素、博野县鸿通商品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冀0184执13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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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84执1332号案件名称
宋梅素、博野县鸿通商品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北省新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宋梅素;博野县鸿通商品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21)冀0184执1332号关于宋梅素申请执行博野县鸿通商品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9月14日立案执行,并于2021年9月26日按照申请执行的标的和要求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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