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淑花、郑晶晶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鲁0523财保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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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523财保128号案件名称
李淑花、郑晶晶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饶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李淑花;郑晶晶;郑璐璐;秦利明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523财保128号申请人李淑花,女,196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安丘市。申请人郑晶晶,男,198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安丘市。申请人郑璐璐,女,1988年1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安丘市。被申请人秦利明,男,199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可能,情况紧急,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在东营元泰车辆救援有限责任公司的鲁GS××**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扣押期间自2021年9月7日至2023年9月6日。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张延翠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 颖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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