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郑大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4民初54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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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04民初5443号案件名称
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郑大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郑大伟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4民初5443号原告: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东局子江湾路永强2号。 法定代表人:运秀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女,该公司经理。 被告:郑大伟,男,1978年01月10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 原告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大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艳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曾彩萱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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