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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江县和谐石料加工厂、河南鼎之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81执恢9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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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81执恢997号
  • 案件名称

    南江县和谐石料加工厂、河南鼎之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巩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1 0:00:00
  • 当事人

    南江县和谐石料加工厂;河南鼎之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81执恢997号申请执行人:南江县和谐石料加工厂,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桥亭镇山寨村四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922MA649QKGXQ。被执行人:河南鼎之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巩义市河洛镇七里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MA4736YR0N。本院在执行南江县和谐石料加工厂与河南鼎之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豫0181民初83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鼎之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金融单位的存款18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对不动产、动产、银行账户的查封,冻结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一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敬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淑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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