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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婷、赵展展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305民初47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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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305民初4775号
  • 案件名称

    杨婷、赵展展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洛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杨婷;赵展展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05民初4775号原告:杨婷,女,199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告:赵展展,女,199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芮城县。原告杨婷诉被告赵展展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杨婷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婷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婷负担。审判员  陆幸幸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丽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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