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婷、赵展展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305民初477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0305民初4775号案件名称
杨婷、赵展展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洛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杨婷;赵展展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05民初4775号原告:杨婷,女,199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告:赵展展,女,199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芮城县。原告杨婷诉被告赵展展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杨婷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婷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婷负担。审判员 陆幸幸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丽媛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黄挥甯、杨庆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124执761号 下一篇 刘伏桂、余淼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682执16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