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宝玉、管宏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13执8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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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13执895号案件名称
张宝玉、管宏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张宝玉;管宏立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13执895号申请执行人:张宝玉,住辽宁省法库县。被执行人:管宏立,住辽宁省法库县。申请执行人张宝玉与被执行人管宏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0113民初55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90176元及利息。本院对被执行人商业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房产等进行了查控,未发现足额可执行财产。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15日、2021年9月10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1年;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做出限制高消费决定。经询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应准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20)辽0113民初55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 菲审 判 员 孙福来代理审判员 杨 雨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彤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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