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莹琦、刘英伟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181民初30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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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181民初3019号案件名称
高莹琦、刘英伟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北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高莹琦;刘英伟;北安市安途运输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181民初3019号原告:高莹琦,女,197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告:刘英伟,男,197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告:北安市安途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181MA1C5QFU9J,住所地黑龙江省北安市。法定代表人:刘英伟,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高莹琦与被告刘英伟、北安市安途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高莹琦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莹琦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张弘默人民陪审员 吕占芝人民陪审员 李剑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昌立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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