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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莹琦、刘英伟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181民初30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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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181民初3019号
  • 案件名称

    高莹琦、刘英伟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北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高莹琦;刘英伟;北安市安途运输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181民初3019号原告:高莹琦,女,197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告:刘英伟,男,197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告:北安市安途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181MA1C5QFU9J,住所地黑龙江省北安市。法定代表人:刘英伟,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高莹琦与被告刘英伟、北安市安途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高莹琦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莹琦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张弘默人民陪审员  吕占芝人民陪审员  李剑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昌立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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