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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耀忠、张掖市甘州区益民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18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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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1853号
  • 案件名称

    丁耀忠、张掖市甘州区益民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张掖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丁耀忠;张掖市甘州区益民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贾燕军;彭昊;彭世坚;孙丽蓉;王邦懿;尤国荣;曹登国;贾艺;金海林;李广宏;李作红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1853号申请人:丁耀忠,男,196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被执行人:张掖市甘州区益民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地址:张掖市甘州区沙井镇新民村二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62070207355053XW。法定代表人:闵彩云,系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贾燕军,女,197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被执行人:彭昊,男,199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被执行人:彭世坚,男,1978年6月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被执行人:孙丽蓉,女,197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被执行人:王邦懿,男,1983年7月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兰州市人,现住张掖市甘州区。被执行人:尤国荣,男,196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被执行人:曹登国,男,1984年8月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被执行人:贾艺,男,197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肃南县人,现住张掖市甘州区。被执行人:金海林,男,196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被执行人:李广宏,男,197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被执行人:李作红,男,195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申请人丁耀忠与被执行人张掖市甘州区益民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贾燕军、彭昊、彭世坚、孙丽蓉、王邦懿、尤国荣、曹登国、贾艺、金海林、李广宏、李作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5日作出的(2017)甘0702民初80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一、被执行人张掖市甘州区益民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九十日内偿还申请人丁耀忠借款本金1821600元、利息510048元,合计2331648元;二、被执行人贾燕军、彭昊、彭世坚、孙丽蓉、王邦懿、尤国荣、曹登国、贾艺、金海林、李广宏、李作红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执行人贾燕军、彭昊、彭世坚、孙丽蓉、王邦懿、尤国荣、曹登国、贾艺、金海林、李广宏、李作红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借款人张掖市甘州区益民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追偿,也可以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案件受理费41560元,由申请人丁耀忠负担19118元,由被执行人张掖市甘州区益民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22442元,被执行人贾燕军、彭昊、彭世坚、孙丽蓉、王邦懿、尤国荣、曹登国、贾艺、金海林、李广宏、李作红负连带清偿责任。公告费400元,由被执行人张掖市甘州区益民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贾燕军、彭昊、彭世坚、孙丽蓉、尤国荣、曹登国、金海林、李广宏、李作红负担。申请人已交纳,被执行人负担的部分由被执行人直接给付申请人。被执行人张掖市甘州区益民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服本判决,上诉于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5日作出(2018)甘07民终126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一、撤销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2017)甘0702民初803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维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2017)甘0702民初8030号民事判决第二、第三、第四项;三、改判上诉人张掖市甘州区益民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九十日内偿还被上诉人借款本金1148951元,并承担利息299168元,合计1448119元。一审案件受理费41560元,上诉人张掖市甘州区益民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13851元,原审被执行人贾燕军、彭昊、彭世坚、孙丽蓉、王邦懿、尤国荣、曹登国、贾艺、金海林、李广宏、李作红负连带清偿责任。被上诉人丁耀忠负担2770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1050元,上诉人张掖市甘州区益民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13851元,原审被执行人贾燕军、彭昊、彭世坚、孙丽蓉、王邦懿、尤国荣、曹登国、贾艺、金海林、李广宏、李作红负连带清偿责任。被上诉人丁耀忠负担27709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丁耀忠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彭昊向张掖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审判监督。2021年8月3日,甘肃省张掖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张检八部控民受【2021】41号民事监督案件受理通知书,决定予以受理。2021年9月15日,申请人丁耀忠以“甘肃省张掖市人民检察院已对该案启动民事监督程序”为由,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甘0702执18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增国审判员  李 匀审判员  陈 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龚 飞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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