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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军、胡世辉等继承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2021)湘09执复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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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9执复30号
  • 案件名称

    王建军、胡世辉等继承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王建军;胡世辉;鲁军;鲁某
  • 案件缘由

    继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执复30号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王建军,男,196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被申请人(被执行人):胡世辉,女,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被申请人(被执行人):鲁军,男,199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被申请人(被执行人):鲁某,女,200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复议申请人王建军不服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桃江法院)(2021)湘0922执异18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桃江法院在执行王建军与胡世辉、鲁军、鲁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7月6日作出(2021)湘0922执455号执行裁定书,以执行内容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王建军的执行申请。王建军不服提出异议,桃江法院审查后,裁定驳回其异议。桃江法院查明:2021年2月4日,该院作出(2021)湘0922民初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认定鲁小平(胡世辉配偶)于2020年1月4日向王建军出具借条借款,借据载明“今借王建军现金人币叁拾万元正(300000元),月息一分五厘,借期一年2020年元月4号至2021年元4号,借款人鲁小平(4323251966××××××××)、电话137××××8718,胡世辉(4323251969××××××××)、电话138××××8796,鲁小军(4309221990××××××××)、135××××8488”,王建军陈述该借条上胡世辉、鲁军的签名系鲁小平一人代写,且胡世辉、鲁军也不认可他们系共同借款人。2020年3月4日,鲁小平再次向王建军出具借条借款,借据载明“今借到王建军现金(人民币)贰拾万元正(200000元),月息一分伍厘,借期一年,到期结清,借款人鲁小平(2020年3月4日)、身份证4323251966××××××××、手机137××××8718”。2020年11月5日,鲁小平因意外事故死亡。胡世辉是鲁小平之妻,鲁军、鲁某是鲁小平之子女,胡世辉、鲁军、鲁某是鲁小平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王建军未充分举证证明鲁小平生前的财产情况。涉案判决书判决:胡世辉、鲁军、鲁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继承鲁小平遗产价值范围内偿还王建军的借款本金264000元,2020年1月4日前利息36000元,2020年1月5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利息47520元,合计347520元,并按前述本金以及年利率15.4%的标准支付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胡世辉、鲁军、鲁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继承鲁小平遗产价值范围内偿还王建军的借款本金200000元,2020年3月4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利息36000元,合计236000元,并按前述本金以及年利率15.4%的标准支付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021年3月29日,王建军申请执行,该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2021年7月6日,该院驳回了王建军的执行申请。桃江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权利义务主体明确;(二)给付内容明确”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之规定,给付内容明确是执行实施类案件受理的前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属于给付之诉,继承人以特定物即被继承人的遗产而非自由的一般性财产担保遗产债务的履行,不查明遗产范围,就无法确定后续执行的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执行实施类案件立案后,经审查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裁定驳回申请的,以“驳回申请”方式结案。该院在确认判决书未查明遗产范围的情况下驳回王建军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异议人王建军的异议申请。王建国申请复议称,桃江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程序违法。1、判决内容明确。判决内容是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债务,数额准确,内容清楚明析,符合《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的限定继承规则,原裁定认定判决内容不明缺乏法律依据。2、程序不当。执行机构发现本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书面征询审判部门的意见,审判部门应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或裁定予以补正。3、法院执行部门有义务查明执行财产是否属于遗产范畴,且本案已查实并控制了鲁小平的部分资产。请求撤销(2021)湘0922执异18号执行裁定和(2021)湘0922执字第455号裁定。本院复议审查中,桃江法院执行局向该院民一庭书面征询其意见,民一庭回复“对判决主文,可作以下理解:1、本案审理中已涉及的财产,原告提交了意向协议一份、收条一份,待证明鲁小平生前实际交付至黎良元、曾赐贤、曾放武订金500000元,现双方协商解除原协议,退还订金,被告胡世辉、鲁军、鲁某庭审中也认可,原告据此还提出了财产保全,故只要黎良元、曾赐贤、曾放武认可不提出异议,可将该财产视为遗产;如果不认可提出异议,可引导当事人提起诉讼,确认债权是否成立。2、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具有特殊性,原告的举证能力相对有限,故判决之后仍应当允许原告继续提交新的财产线索。对原告判决之后提出新的财产线索,权属清楚的,视为遗产直接执行,权属不清楚或有争议的,可引导当事人提起确权诉讼”。另外,本案在审理中,桃江法院作出(2021)湘0922民初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禁止黎良元向胡世辉、鲁军、鲁某支付到期债权(以500000元为限)和冻结胡世辉银行存款100000元(实际控制18920.13元)。除此之外,本院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权利义务主体明确,给付内容明确的法定条件。执行继承人承担被继承人债务的责任,应审查确定继承人继承了被继承人的具体遗产价值,继承人承担责任的范围以继承的遗产价值为限。本案中,桃江法院作出的(2021)湘0922民初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被告胡世辉、鲁军、鲁某在继承鲁小平遗产价值范围内偿还原告王建军的债权,该给付确定了给付主体为胡世辉、鲁军、鲁某,但对给付内容却确定为附条件(在继承鲁小平遗产价值范围内)的偿还王建军的债权,虽明确了胡世辉、鲁军、鲁某的偿还责任,但因未对鲁小平是否有遗产以及具体的遗产价值进行认定,致使对被执行主体胡世辉、鲁军、鲁某应予执行的限额无法确定,审理部门答复鲁小平交付案外人黎良元等三人的订金是否为遗产及执行中发现鲁小平的其他财产线索后需另行通过确认之诉来予以补正,更进一步证实本案作为执行依据的判决书给付内容的不明确性,故桃江法院以给付内容不明确驳回执行申请理由妥当。另外,桃江法院认为“继承人以特定物即被继承人的遗产而非自由的一般性财产担保遗产债务的履行”的认识错误,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后,承担被继承人债务的责任财产为继承人的一般财产,并非继承人以特定的被继承人的遗产来承担责任,对此,本院予以纠正。但该错误认识未影响处理结果的正当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建军的复议申请,维持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2021)湘0922执异18号执行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浩益审判员  贾云卫审判员  谭环栋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廖 赟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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