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某某、朱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1026执8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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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1026执867号案件名称
康某某、朱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柞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康某某;朱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1026执867号康某某、朱某某:申请执行人康某某与被执行人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1)陕1026民初8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朱某某逾期后只偿还了1000元,剩余4000元未予偿还,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朱某某偿还剩余借款4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扣划被执行人朱某某4050元,申请执行人康某某领取4000元后,对案件受理费25元予以放弃,并向本院出具了结案证明。剩余50元扣交执行费。本院(2021)陕1026民初85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2020]21号】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1026执867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17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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