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冠立础(天津)商贸有限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13民初984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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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3民初9843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冠立础(天津)商贸有限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中冠立础(天津)商贸有限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13民初9843号之一原告:中冠立础(天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朝阳路东侧(美亚钢材市场内)。法定代表人:柳文俊,总经理。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红松园北里2号。法定代表人:程红彬,董事长。原告中冠立础(天津)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作出(2021)津0113民初9843号民事裁定,对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136,918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中冠立础(天津)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冠立础(天津)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对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财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梓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彧凡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文书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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