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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冬、深圳市佳佳美时装厂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0307执775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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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307执775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尹冬、深圳市佳佳美时装厂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深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尹冬;深圳市佳佳美时装厂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307执77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尹冬,男,1975年11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坪山区)]。被执行人深圳市佳佳美时装厂,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六约社区埔厦路12号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8957P。法定代表人姚康林。申请执行人尹冬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佳佳美时装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龙劳动人仲(横岗)案[2020]3262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人民币12920.23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支付执行款人民币12920.23元给申请执行人,执行费人民币93元被执行人已缴纳。本院认为,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龙劳动人仲(横岗)案[2020]3262号仲裁裁决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佳佳美时装厂名下价值人民币12920.23元的财产的查封或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汤明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相锐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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