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谭权民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21民初882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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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民初8828号之一案件名称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谭权民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谭权民;陈水连;茂名市同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21民初8828号之一申请人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经济开发区凉塘东路13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2164273J。法定代表人付向东,总经理。被申请人谭权民,男,196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被申请人陈水连,女,196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被申请人茂名市同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站南路33号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2MA519W572Q。法定代表人谭权民,董事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谭权民、陈水连、茂名市同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8月23日依申请人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作出(2021)湘0121民初882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谭权民、陈水连、茂名市同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谭权民、陈水连、茂名市同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本案被申请人谭权民、陈水连、茂名市同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杨柳青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才华姣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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