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郭妍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1执恢516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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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1执恢516号之二案件名称
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郭妍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郭妍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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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1执恢51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汉中路2号亚太商务楼13层B、C单元。法定代表人:YONGSUKCHO,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亚婷,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越,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郭妍,女,198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梅苑)6-1-42室房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妍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一案中,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津0101民初65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恢复执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不动产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被执行人郭珍名下所有位于天津市津南区,本院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买受人以2162733.41的最高价竞得,并办理过户手续。上述款项中,28161元转本案执行费,10813.6元转辅拍公司佣金,余款2123758.81元全额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认可本院查询结果并知晓被执行人财产查询结果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经审查核实,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雅琴审判员 石张兵审判员 孔 敬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孙 勇附相关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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