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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芳、刘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7执8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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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7执834号
  • 案件名称

    刘芳、刘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刘芳;刘芳;陈勇;陈勇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17执834号 申请执行人:陈勇,男,1976年05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被执行人:刘芳,女,197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本院在执行陈勇与刘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117民初12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勇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经在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现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经查控、调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案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现申请执行人陈勇尚有本金4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650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玉龙 审  判  员   岳锐敏 审  判  员   张  亮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仙妮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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