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康辰商贸有限公司、大连华翔兆业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1民初12853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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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民初12853号之二案件名称
大连康辰商贸有限公司、大连华翔兆业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大连康辰商贸有限公司;大连华翔兆业科技有限公司;孙毅;李松泽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1民初12853号之二原告:大连康辰商贸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丽静,系辽宁众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华翔兆业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孙毅,住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被告:李松泽,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原告大连康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华翔兆业科技有限公司、孙毅、李松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收到原告大连康辰商贸有限公司提交的撤诉申请,撤诉理由是:原、被告于庭外达成和解,被告已经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经审查,原告大连康辰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连康辰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大连华翔兆业科技有限公司、孙毅、李松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76元,减半收取688元;保全费650元;共计1,33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大连康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剩余688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王 丹人民陪审员 徐建民人民陪审员 邢秀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雪莹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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