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清发、黄娟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川0182执异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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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82执异64号案件名称
刘清发、黄娟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彭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刘清发;黄娟;曹甲斌;李燕;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82执异64号案外人: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39层。法定代表人:王志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莫明武,重庆中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强,重庆中雷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刘清发,男,196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申请执行人:黄娟,女,198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被执行人:曹甲斌,男,196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李燕,女,198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清发、黄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曹甲斌、李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外人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对执行存放于简阳市彬彬纺织棉厂内的一台日发RS30半自动转杯纺纱机设备(于2017年6月投入使用)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称,2019年5月8日,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曹甲斌签订《售后回租赁合同》,双方形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约定,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购买一台日发RS30半自动转杯纺纱机设备,出租给曹甲斌使用,曹甲斌支付共24期租金,并约定“所有权:在甲方(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乙方(曹甲斌)出具所有权转移证明书之前,甲方对租了拥有完整、独立的所有权”。2019年11月20日起,曹甲斌未按时足额支付租金。故存放于简阳市彬彬纺织棉厂内的一台日发RS30半自动转杯纺纱机设备(于2017年6月投入使用)系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保留所有权的融资租赁物。故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请求中止对案涉纺纱设备的执行。本院查明,刘清发、黄娟起诉曹甲斌、李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起诉前,刘清发、黄娟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次日作出(2020)川0182财保17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存放于简阳市彬彬纺织棉厂内的日发纺纱机2台,其中包含一台于2017年6月投入使用的日发RS30半自动转杯纺纱机。起诉后,本院作出(2020)川0182民初457号民事调解书。因曹甲斌、李燕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刘清发、黄娟申请强制执行,(2020)川0182财保17号民事裁定书在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在执行中,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简阳市彬彬纺织棉厂内的一台日发RS30半自动转杯纺纱机(于2017年6月投入使用)的所有权属于案外人,要求中止对案涉纺织机的执行。另查明,2019年5月8日,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曹甲斌签订《售后回租赁合同》,约定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甲方)向曹甲斌(乙方)购买案涉纺织机后,将其回租给曹甲斌使用,曹甲斌按约支付租金,租金总额550000元,租赁期间为2019年5月20日至2021年4月20日,甲方在收到本合同约定的全部提前终止款和本款约定的所有费及款项,将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给乙方,在甲方向乙方出具所有权转移证明书之前,甲方对租赁物拥有完整、独立的所有权。2020年4月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起诉曹甲斌、李燕、简阳市彬彬纺织棉厂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院作出(2020)川0104民初4066号民事判决,确认“曹甲斌向平安公司支付了6期租金后,自2019年11月起未再按约支付租金”,判决曹甲斌支付租金、留购价款共计295100元及违约金等。案涉纺织机现处于查封状态,未纳入拍卖。案件审查期间,刘清发、黄娟、曹甲斌、李燕未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和证据。上述事实,有本院作出的(2020)川0182财保17号民事裁定书、(2020)川0182民初457号民事调解书、(2020)川0104民初4066号民事判决书、《售后回租赁合同》、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曹甲斌签订《售后回租赁合同》约定,案涉纺织机系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从曹甲斌处购买后,又出租给曹甲斌使用。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曹甲斌出具所有权转移证明书前,对案涉纺织机享有所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结合《售后回租赁合同》约定的内容,以及生效的(2020)川0104民初406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曹甲斌未按约支付租金的事实,本院认为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系案涉纺织机的权利人。曹甲斌未提交租赁的案涉纺织机所有权已发生变更的证据,本院将案涉纺织机作为曹甲斌所有物予以查封,缺乏证据支持。故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权利能够排除执行,其申请中止对案涉纺织机的执行的理由依法成立。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存放于简阳市彬彬纺织棉厂内的一台日发RS30半自动转杯纺纱机设备(于2017年6月投入使用)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刘佩云审判员 张以军审判员 张 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伏 悦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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