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1、王某等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05民初46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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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5民初4661号案件名称
王某1、王某等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王某1;王某;刘某;韩某;天津市内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继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5民初4661号原告:王某1,男,1963年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河北区,犯杀人罪在河西监狱服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惠,天津天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2,男,195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告:王某3,女,195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告:王某4,男,195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刘某1,男,195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区。被告:刘某2,男,198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区。被告:韩某,女,194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第三人:天津市内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望海楼街新大路62号。法定代表人:崔某,经理。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王某3、王某4、刘某1、刘某2、韩某,第三人天津市内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王某1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审 判 长 佟 剑审 判 员 王津虎人民陪审员 王宏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吕昕阳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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