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与王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2民初72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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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2民初7280号案件名称
周某与王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周某;王某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2民初7280号原告:周某,女,198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告:王某,女,1987年12月22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原告周某与被告王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周某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周某负担。 审判员 李德保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窦智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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