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城南支行、蒋凤林等担保物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324执恢181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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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324执恢181号之二案件名称
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城南支行、蒋凤林等担保物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全州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城南支行;蒋凤林;蒋家炎案件缘由
担保物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324执恢18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城南支行。住所地:全州县全州镇中心路17号。负责人唐平安,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蒋凤林,男,198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全州县。被执行人蒋家炎,男,197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全州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城南支行与被执行人蒋凤林、蒋家炎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还款计划,申请执行人2021年9月13日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桂0324执恢1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怀青审 判 员 蒋生凤审 判 员 盘宇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肖时军书 记 员 黄玉立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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