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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彦儒、凤城市财龙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82民初10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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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82民初1082号
  • 案件名称

    梁彦儒、凤城市财龙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凤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梁彦儒;凤城市财龙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中航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佟成财;王德富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82民初1082号原告:梁彦儒,男,1956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黑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丹东市元宝区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凤城市财龙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城市草河区保卫村草河大街1-2号。法定代表人:佟圣武,系公司经理。被告:中航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看丹路4号院甲6号。法定代表人:杨明,系公司董事长。第三人:佟成财,男,1960年1月8日出生,满族,凤城市财龙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职员,住凤城市。第三人:王德富,男,196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港市小甸子镇汪家隈子村西街组,身份证号:2106231968××××××××。原告梁彦儒诉被告凤城市财龙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中航天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佟成财、王德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原告梁彦儒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彦儒撤诉。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计95元,由原告梁彦儒负担。审 判 长  郭颖华人民陪审员  林玉慧人民陪审员  周玉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闫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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