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水秀、张昊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民终13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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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民终1352号案件名称
向水秀、张昊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向水秀;张昊;向明金案件缘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民终13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向水秀,女,195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昊(系向水秀之子),男,1978年8月12日出生,土家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国强,湖南丹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向明金,男,196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辰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娄宏良,湖南三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向水秀、张昊因与被上诉人向明金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2021)湘1223民初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部分事实不清,需进一步查清相关事实,以便做好调解工作,化解矛盾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2021)湘1223民初11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向水秀、张昊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向敦来审 判 员 龚俊利审 判 员 夏英姿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陈若愚书 记 员 舒灵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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