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景文、唐凡民事经济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902执恢47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902执恢478号案件名称
何景文、唐凡民事经济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阜新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何景文;唐凡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902执恢478号申请执行人:何景文,男性,1966年3月20日出生,210911196603202010,其他,出生于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住阜新市细河区;被执行人:唐凡,男性,1963年11月21日出生,210903196311211054,其他,出生于辽宁省阜新市新邱区,住阜新市海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7年10月10日生效的(2017)辽0902民初1594号判决,于2021年8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其他(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的账户存款元,冻结期限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宝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 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腾铭惠商集团有限公司、管梦琪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05执9229号之一 下一篇 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102执4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