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积海、张洪玮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201执170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2201执1700号案件名称
胡积海、张洪玮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哈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胡积海;张洪玮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201执1700号申请执行人:胡积海,男,汉族,1970年8月18日出生,住哈密市。 被执行人:张洪玮,男,汉族,1977年3月26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本院在执行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20)新2201民初4994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胡积海与被执行人张洪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6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9月14日胡积海向张洪伟支付20000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胡积海于2021年9月244日向我院申请撤回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我院(2021)新2201执1700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磊审判员 张小龙审判员 龙世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吴华熙书记员 玛利亚木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黑龙江吉诉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陈嘉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黑1281民初5761号 下一篇 石绍平、刘德山等民间借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21执1831号之二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