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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积海、张洪玮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201执17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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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201执1700号
  • 案件名称

    胡积海、张洪玮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哈密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胡积海;张洪玮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201执1700号申请执行人:胡积海,男,汉族,1970年8月18日出生,住哈密市。        被执行人:张洪玮,男,汉族,1977年3月26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本院在执行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20)新2201民初4994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胡积海与被执行人张洪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6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9月14日胡积海向张洪伟支付20000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胡积海于2021年9月244日向我院申请撤回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我院(2021)新2201执1700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磊审判员    张小龙审判员    龙世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吴华熙书记员    玛利亚木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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