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路、司书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322执110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0322执1102号案件名称
李永路、司书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高青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李永路;司书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322执1102号申请执行人:李永路,男,1990年1月3日生,汉族,住高青县。被执行人:司书佳,男,1988年10月6日生,汉族,住淄川区。本院在执行李永路与司书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322民初1384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爱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雪梅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黄燕、卢沃轩等行纪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1民终19142号 下一篇 王飞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1执770号之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