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拉提·卡比、叶孟尖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8执10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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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28执1082号案件名称
木拉提·卡比、叶孟尖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木拉提·卡比;叶孟尖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8执1082号申请执行人:木拉提·卡比,男,哈萨克族,1974年06月15日出生,住巴里坤县。 被申请执行人:叶孟尖,男,维吾尔族,1979年9月18日出生,住木垒县。 申请执行人木拉提·卡比与叶孟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新2328民初5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8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 本案申请标的158546.04元(本金:120600元、利息:36590.04元、案件受理费:1356元、全部未履行、申请执行费2278元未付。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劵、车辆、保险等财产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经走访被执行人所在地村委会了解,被执行人是平常打临工维持日常生活,没有固定经济来源,外债较多,在木垒县农村商业银行雀仁支行有200000元贷款至今未结清,另外妻子以及儿子,体弱多病需长期接受治疗,服用药物,目前被执行人实际家庭情况,无法偿还该笔欠款,暂无偿还债务能力,另外对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查询,据了解被执行人当时交了一部分首付款按揭了一辆中型卡车,后于按揭款也不及时还并且70000元的价钱卖给第三人,之后销售公司把车辆已扣回,还有被执行人有一辆三轮电动车,用于接送孩子,有一套土木结构房屋,但被执行人唯一套房屋不宜处置,本院于2021年9月25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电话约谈,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陈伟审判员 陈长庚审判员 阿里哈别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哈尼特别克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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