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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彬罚金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004执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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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4004执173号
  • 案件名称

    赵彬罚金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霍尔果斯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赵彬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004执173号被执行人:赵彬,男,1971年4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现住址不详。        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作出的(2019)新4004刑初68号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综合审判庭移送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罚金1,500,000元,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立案标的额1,500,000元。        本案立案后,于2021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收到执行通知后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3日内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申报财产的义务,(2019)新4004刑初68号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未履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分别于2021年4月13日及2021年5月23日,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1.查明,被执行人账户无存款。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        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        通过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调查和了解,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未发现被执行人在证券机构、工商总局有登记备案的证券、营业机构。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法律文书已在中国执行公开网上公示。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经穷尽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多项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另有能够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继续执行已无必要,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9)新4004刑初6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被执行人应继续缴纳罚金。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可再次恢复执行。再次执行不受强制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木合亚提阿布扎别克审判员    多力肯赛富力汗审判员    吕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帅丽娜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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