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攀、马玉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028执6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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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028执613号案件名称
邓攀、马玉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尼勒克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尼勒克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邓攀;马玉福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尼勒克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028执613号申请执行人:邓攀,男,1950年4月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尼勒克县。 被执行人:马玉福,男,1977年6月2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尼勒克县。 申请执行人邓攀与被执行人马玉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新4028民初2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马玉福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邓攀林木损失39273元、鉴定费4587元;案件受理费1940元,减半收取970元,由马玉福负担44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07月08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经协商自愿达成了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马玉福尚欠申请人邓攀41860元,被执行人马玉福在2021年10月10日之前一次性向申请人邓攀支付全部欠款41860元;二、如果被执行人马玉福未按上述约定履行,则申请执行人邓攀恢复(2020)新4028民初2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三、邓攀自愿放弃其他权利;四、双方的纠纷在马玉福履行完上述义务后了结,再无他涉。为此,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案可以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4028执6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赛达合买提·皮旦审判员 叶斯波拉提·将达吾列提审判员 李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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