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杨德荣、加尔肯等色尔克力·努尔阿合曼、达列里汗、怕丽古丽、阿恒别克、娜孜依古丽、阿满太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8执61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328执614号
  • 案件名称

    杨德荣、加尔肯等色尔克力·努尔阿合曼、达列里汗、怕丽古丽、阿恒别克、娜孜依古丽、阿满太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
  • 当事人

    杨德荣;加尔肯;色尔克力·努尔阿合曼;达列里汗;怕丽古丽;阿恒别克;娜孜依古丽;阿满太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县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8执614号申请执行人:杨德荣,男,汉族,1964年06月04日出生,住木垒县。    被执行人:加尔肯,男,哈萨克族,1969年12月15日出生,木垒县雀仁乡正格勒得村五组80号。    被执行人:色尔克力·努尔阿合曼,男,哈萨克族,1976年01月05日出生,木垒县雀仁乡正格勒得村五组217号。    被执行人:达列里汗,男,哈萨克族,1962年08月02日出生,木垒县雀仁乡正格勒得村五组141号。    被执行人:怕丽古丽,男,哈萨克族,1975年02月15日出生,木垒县雀仁乡正格勒得村五组217号。    被执行人:阿恒别克,男,哈萨克族,1992年10月15日出生,木垒县雀仁乡正格勒得村五组80号。    被执行人:娜孜依古丽,男,哈萨克族,1991年11月15日出生,木垒县雀仁乡正格勒得村五组105号。    被执行人:阿满太,男,哈萨克族,1989年12月01日出生,木垒县雀仁乡五棵树村二组79号。    申请执行人杨德荣与加尔肯、色尔克力、达列力汗、怕力古丽、阿恒别克、娜孜依古丽、阿满太、江波拉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新2328民初7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04月0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4月02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    本案申请标的41975元(包括本金:30000元、利息:11700元、案件受理费:275元申请执行费530元),已履行25220元,剩余案款16755元,申请执行费530元已付。    此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实地走访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走访8名被执行人所在地村委会了解,被执行人在外面打工,有3000元左右工资收入,另查明8名被执行人名下有每年发放一次的草畜平衡奖励资金2900元左右,本院经查财产线索属实。因此8名被执行人对本案做了还款计划,剩余案款分期分批履行,继续扣留每月工资收入,此外扣留被执行人2021年农牧民草畜平衡奖励资金(该笔款履行日期由上级拨款时间为准),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还款方案并双方达成长期和解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杨德荣于2021年0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新2328执61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伟审判员    陈长庚审判员    阿里哈别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哈尼特别克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