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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秀峰与栾德江、吉林省吉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21民初16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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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21民初1694号
  • 案件名称

    杨秀峰与栾德江、吉林省吉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吉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杨秀峰;栾德江;吉林省吉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产品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21民初1694号原告:杨**,男,197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永吉县。 被告:栾德江,男,1979年7月5日出生,民族不详,。 被告:吉林省吉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永吉经济开发区镇西村吉桦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郭荣,该公司经理。 原告杨**与被告栾德江、吉林省吉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以销售假肥料价格三倍赔偿原告人民币28,350元;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由于购买、运输、保管以及施用假肥料所产生的费用以及造成的减产损失人民币30,425.47元,总计58,775.47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代理费。事实与理由:2020年4月10日,原告在一被告经营的原永吉县双河镇天润种子商店购买的二被告厂家生产的“田知源”牌掺混肥料70袋,135元/袋,总价款9450元。当施用近30袋时有村民说:“该肥料疑是假肥料”,然后,我去长春向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反应情况,省厅委托永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此事,县局组织人员到我家进行采样检测。我于2020年8月6日收到永吉县产品质量计量检测所《检验报告》一份,即No:XD310-2020-HG-01,该报告载明:五项检验指标(除外观合格外)四项不合格,检验结论:该样品依据GB/T21633-2008标准检验,所检项目中氮、磷、钾、总养分不合格,其中最主要的总养分的质量分数%标准要求≥56,检验结果为39,该结果表明,施用此肥料无法达到农作物所需养分。尽管我又另购肥料采取补救措施,但由于贻误农时仍然造成大量减产,被告的坑农害农行为后果严重,给原告造成极大经济损失。原告认为:本案一、二被告无视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违法生产、销售假肥料,故意隐瞒事实,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条第七款、第十六条、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的“欺诈行为”构成要件。被告理应主动、积极赔偿,但至今不理不睬,故起诉法院,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现原告诉讼请求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赵实成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张敏英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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